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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对将本地区、本单位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

考 核 要 求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按国家下达的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当年12月底前全部落后产能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领导组织协调情况

制订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的文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情况

按规定于1月底前报送年度计划任务,4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自治县)、落实到企业,按计划推进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严格市场准入情况

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立项、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

制定完善相关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差别电价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意见情况,并对相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情况

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和有关企业安排配套资金,并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本地区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政策措施。

检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在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现场检查初验,填写验收意见书。于12月20日前报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实施并完成标准更高、范围更宽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

针对本地区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行业,制定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或将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扩大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之外,并将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进行公告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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