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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或个人保管,一份受理税务机关留存。
  2.本次鉴定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真实性等的鉴别。
  3.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受理机关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或被告知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原鉴定部门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重新鉴。

  附件2:
  普通发票真伪协助鉴定申请表

  申请税务机关:        区(县)国家税务局                   编号:      年第   号

申请鉴定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数量(份)

备注

 

 

 

 

 

 

 

 

 

 

 

 

 

 

 

 

 

 

 

 

 

 

 

 

 

 

 

 

 

 

合计:

 

提请协助鉴定原因:

  

经办人:           科长:

 

分管局领导: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发票监制机关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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