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矿权出让计划已下达的整合煤矿,仅增加圈定井硐工程等附属设施范围的,不再重新下达计划,市地质矿业协会可直接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技术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2009年7月1日之前,市局已受理了煤矿企业采矿登记申请,矿区范围(含仅增加井硐等附属设施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其申请资料中技术报告的矿区范围坐标可不再更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其申请资料中的技术报告的矿区范围应修改,并按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编制。2009年7月1日之后提交采矿登记申请的,其技术报告中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其中,《开发利用方案》已按54坐标标注的,必须修改,并由市地质矿业协会重新出具更换坐标后的审查意见。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附件:1、已建煤炭矿山划定矿区范围资料
2、已建煤炭矿山采矿权登记资料
3、新建煤炭矿山采矿登记资料
附件1:已建煤炭矿山划定矿区范围资料
序号
| 资料
|
1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3份)
|
2
| 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书(含对越界矿山处理情况及纠正情况的说明及附件) (原件1份)
|
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
4
| 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审查意见表(原件1份)
|
5
| 整合矿山企业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或合同(原件1份)
|
6
| 新成立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公司章程、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7
| 参与整合采矿权人的资源或资产整合承诺书(原件1份)、原采矿权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8
| 整合关闭煤矿资源的,提交关闭煤矿文件(复印件一份)
|
9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 (原件1份)
|
10
| 矿山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复核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备案意见表(原件1份)
|
11
| 整合主体矿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1份)
|
12
| 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双方签定的开采协议(原件1份)。
|
13
| 其他要求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