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安全监管。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道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八)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并通报银行、财政、住建、城管、国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取消评先评优、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九)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作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六、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抓紧建设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全市重点装备1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和县级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机制。鼓励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