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灾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4.1.1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它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1.2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4.1.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1.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灾情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省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在迅速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4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省交界处,需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由省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若火情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部队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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