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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4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8.2增援机动力量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太原市西山专业灭火队等后备扑火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或根据火场动态,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森林警察部队或其他灭火力量给予增援。
  4.9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政府发布。
  4.11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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