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灾后调查与评估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对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重点评估森林火灾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实效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预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相关常识,使社会公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或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救助。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