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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本意见。
  一、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政协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形式。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扎实抓好办好。
  二、坚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建议提案办理。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答复。
  (五)协调配合原则。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三、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
  (一)职责明确。属一个单位办理的或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属主办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形成答复件,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协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协商一致后再行答复。
  (二)承办及时。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需要调整协办单位的,7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滞留、自行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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