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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按期办理。承办单位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向交办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向建议人、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答复规范。所有建议提案必须有针对性地逐条书面答复,按统一规范格式使用承办单位公函(不能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经主要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重点建议、提案答复要呈分管领导审阅。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审核后,送建议人、提案人和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答复每位联名人。
  四、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联系沟通制度。一是承办部门与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收到建议提案后,要与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积极沟通,及时了解新的政策法规,在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指导下,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二是承办部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专访、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努力提高面商率。办理前,要充分了解建议人、提案人的意图;办理中,要积极与建议人、提案人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后,要认真倾听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建议,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二)办理评价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价制度,各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的同时,要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人填写或委托填写《办理情况评价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由牵头人填写),对办理工作作出满意和不满意评价,并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凡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再分析、再办理,重新予以书面答复。承办人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面对面、零距离沟通,主动说明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不断提高满意率和落实率。
  五、健全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
  (一)完善部门办理机制。各承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履行职责,严格办理程序,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亲自研究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努力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加强对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相对稳定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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