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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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