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事故现场的各类证物、痕迹,应先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予以保全后,再行现场丈量、采证、送检。
照片放大尺寸:120×80mm(长×宽)
所拍照片要用防霉、防腐的化学胶水裱贴在《现场摄影登记表》上。照片所摄标的物或痕迹,亦用划线在照片上标示,并作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要查明、分析各种痕迹的内在联系,正确判断痕迹形成的原因,确定事故各接触点的位置和痕迹,填写《接触部位勘查表》。
对事故伤、亡人员的受伤部位等基本情况,填写《人体受伤部位及尸体检验表》。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现场草图制作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事后绘图员应当根据现场草图,按规范要求绘制《现场勘查图》。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逐项填写《现场遗留物品登记表》;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给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要根据实地勘查顺序和内容做好笔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
对已变动的现场,要查明原因,根据当事人或目击者提供的情况和有关痕迹、遗留物品等,恢复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九条 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勘查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名。当事人和见证人对勘查有质疑时,勘查人员应对质疑部分进行复核。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经复核后拒绝签字、或无能力签字时,勘查人员应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记录在案,并请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现场经勘查、复核后,应及时撤除现场,恢复正常秩序。撤除现场,要有组织,按程序进行,以便发现和收集原有状态下未能发现的痕迹和物证,进行补充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