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需要委托专门技术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时,应当出具《检验、鉴定委托(聘请)书》。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应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填写《伤残者医务部门诊断书》。由法医进行伤残鉴定,出具《农机事故伤残评定书》。农机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办法》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后,出具《农机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妥善处理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办法》第
四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指定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机主)或家属预付农机事故的相关费用。
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相关保险公司核实后,应当预付相关费用。
农机监理机构在指定相关单位(人员)预付费用时,应当出具《农机事故预付费通知书》。
第六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勘查、鉴定终结,认真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填写《事故成因分析报告》后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农机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后,农机监理机构填写《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公布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的15日内可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