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
村道硬化项目,主要对村内主干道建设的水泥、沥青、钢材、沙石、土方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及分拣设施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卫生改厕项目,主要对农户卫生户厕改造、农村卫生公厕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污水治理项目,主要对净化池、截污管网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村庄绿化项目,主要对绿化苗木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省专项资金对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补助标准,实行分类差别标准,对一、二、三类县每村分别补助15.4万元、12.2万元、8万元。市县分类继续按《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04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专项资金对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建设的补助,实行分类差别标准,对一类市县的中心村培育建设每村一次性补助60万元,二类市县的中心村培育建设每村一次性补助40万元。(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建设补助市县分类详见附2。)
第二十条 按照省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协调办根据各地列入“千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及考核验收情况,分配以奖代补资金。
对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补助资金,“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先下达60%的以奖代补资金指标,待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其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村,暂不下达40%的剩余补助资金指标,给予半年整改时间,整改合格后再下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的补助资金指标。待整治村的考核验收情况与次年计划和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对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的补助资金,中心村培育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要填报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建设项目申报表,经省协调办、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经两年培育建设后,省里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村,将酌情扣减有关市县的次年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