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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三)各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联合培育知识产权教育师资队伍。
  (四)在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经费中,划拔专款用于资助和奖励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保护。
  (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
  (六)适时组织试点、示范学校师生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交流活动。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一)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少工委负责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考评小组”负责试点、示范学校的评定及考核。
  (二)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少工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自愿申报、市级推荐和组织考评的基础上,确定试点、示范学校。
  (三)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筹集试点示范的引导资金,落实扶持措施,分阶段对试点、示范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负责联络。
  (四)各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局、团委、少工委负责当地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组织开展和推广工作,指导学校设置知识产权课程,帮助学校培养知识产权授课老师,积极组织试点、示范学校教师员工开展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各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局、团委、少工委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落实配套资金,并可参照《工作方案》开展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
  (六)试点学校期限为3年,试点期满及试点期间条件成熟的,可申报示范学校。示范学校不设期限,“考评小组”每3年对示范学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学校的称号。
  (七)试点、示范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考评小组”。
  (八)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少工委对试点示范学校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九)对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显著的区(县、市),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少工委联合授予“广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区”的称号及牌匾。
  七、附则
  (一)学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二)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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