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救助体系。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对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救助水平。切实做好孤儿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卫生所(室);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常见传染疫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孤儿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争取以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四、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孤儿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孤儿受教育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积极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身有残疾的孤儿自主创业的,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