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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1.分类指导原则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性质民办学校的特点和实际。
  2.分区指导原则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特别是城市、农村民办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分级管理原则
  评估工作原则上按照学校管理权限,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4.以评促建原则
  通过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落实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5.信息公开原则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保证人民群众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均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基本指标及要点
  1.办学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2.办学主体
  办学主体明确,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的学校,根据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权利、义务明确。
  3.办学定位
  办学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学校类别、层次、结构以及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
  4.办学体制
  (一)学校章程得到充分遵循,办学实际充分体现了学校章程的要求。
  (二)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实行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对学校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实行有效监督。
  (四)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5.资产管理
  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资产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建账,并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取得合理回报。
  6.财务管理
  学校账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财务收支活动全部在备案的学校账户上进行;实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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