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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①校长符合规定任职条件并具备管理学校的能力。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学历合格率、生师比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图书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8.教学管理与质量
  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德育工作置于学校工作首位,办学水平达到合格学校要求。
  9.学校安全
  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与学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10.办学行为
  ①规范使用校名,不省略反映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性质的关键词。
  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办学,不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
  ③招生简章或者招生信息发布之前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内容真实。
  ④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
  ⑤不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
  ⑥不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⑦无严重群体性事件。
  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办学行为违规,在评估细则中加大扣分权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评估“一票否决”。
  五、评估结果及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度办学情况》记载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招生或者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评估结果逐级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制定全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和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组织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市州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原则指导意见,制定市州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培训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组织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各类民办培训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市州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全省民办学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工作应于下一年度3月份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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