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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核发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4.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依据:《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
  5.从区外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审批
  依据:《种子法》第十六条,《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
  6.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7.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
  依据:《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8.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的审批
  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9.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依据:《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三、林业厅(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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