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
依据:《
种子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核发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
依据:《
种子法》第
四十五条
4.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依据:《
种子法》第
八条第二款
5.从区外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审批
依据:《
种子法》第
十六条,《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
6.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
畜牧法》第
三十四条
7.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
依据:《
畜牧法》第
三十四条
8.权限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的审批
依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
八条、第
十六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
9.核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
依据:《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三、林业厅(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