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政府负责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2011年2月28日前,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二)2011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