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标准(试行)
一、江苏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是行业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的先进性。
(二)企业已设立专业的研发机构(研究院或研发中心等),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2%,其中年度信息技术应用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研发投入的30%,信息技术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超过10%。企业有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研发计划和规划。
(三)企业信息化系统完善、运营状态好,企业信息化管理机构健全,稳定性好。
(四)企业已建立有效的企业信息化系统管理和应用制度,严格规定企业人员使用企业信息化系统的行为,实现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工作平台与员工的个人学习、娱乐平台的分离,杜绝非企业工作软件进入企业信息化系统工作平台。
二、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的内容要求:
(一)生产制造示范企业
1.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2.企业建立实现企业研发、设计及内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设计协同等有关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3.企业建立覆盖业务管理、优化流程,实现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的系统;
4.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MES)、集散控制系统(DCS);
5.建立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和精准的物流管理。
上述方面均可成为生产制造企业两化融合示范的独立选项或集成应用选项。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5.以综合咨询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技术、管理或培训等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等,并提供高效的生产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