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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
(苏文行字〔2010〕12号)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文规字[2009]15号)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评选2009-2010年度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评选条件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凡在2009-2010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

  1、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演出、评比、评选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受到通报表彰的;

  2、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参加市级以上社会、行业团体举办的演出活动受到通报表彰以上奖励的;

  3、当年演出在50场次以上或当年参加境外商业性演出在5场次以上的剧(节)目;

  4、参加国际性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名次的;

  5、参加政府和市级以上社会、行业团体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6、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节庆和公益性演出活动或区域性民间演出交流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7、开展评弹、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成传承项目受到政府部门表彰的。

  (二)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评选条件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2009-2010年度中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列第1、2、3、6条和第4条或第5条的,可申报评选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

  1、依法设立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2、有商业性演出必须的器材设备,相对固定的演出渠道和稳定的业务收入;

  3、有较强的演出创作能力和较好的艺术水准和演出成果;

  4、每年商业性演出100场次以上,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

  5、在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演出活动、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涉外文化交流演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部门组织的评比竞赛以及其它商业性演出活动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三)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评选条件

  凡在2009-2010年度支持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被推荐评选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贡献奖:

  1、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商业性演出、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2、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为其排练、演出提供场地和优惠服务的;

  3、在依法打击非法商业性演出、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1、申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和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由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报,分别填写《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和《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我局。

  2、推荐: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贡献奖由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我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推荐,分别填写《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推荐表》(见附件三)一式两份,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我局。各推荐单位原则只能推荐一个单位或个人。

  (二)评审表彰

  1、评审: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项奖励申报推荐情况进行评审,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2010年11月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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