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为有效证书。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形式。办理变更登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有效期为初始登记的有效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登记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 审查 办理登记 发放登记凭证 建立档案。
第九条 登记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
农用地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后,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有权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初始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权利人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农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原件;
4.农用地整理项目验收合格证原件、国土资源部备案号;
5.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整理项目合同原件。
(二)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经交易转让、使用、收回,涉及权利人、面积等登记要素发生变化时,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持有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权利人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初始登记凭证原件;
4.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第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报征使用时,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锁定,并在征地正式批准后注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部分使用时,可以进行分割,已使用部分注销,剩余部分办理变更登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分割进行交易,交易部分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使用
第十条 区(市)县政府、功能区主体、单独选址项目业主报征建设用地时,必须持与占用耕地相同面积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可报征土地。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当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最低保护价收购。最低保护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每年1月1日向社会公布。2010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最低保护价确定为2.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