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登记要素
(一)权利人:指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持有者。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筹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依据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确定。其中合同约定按比例分摊建设用地指标的,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分别进行登记。
(二)面积:指批准立项的整理项目实施后,经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指标面积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配套设施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以及有效新增耕地面积后,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
(三)初次成交价:是指建设用地指标首次交易的价格。权利人为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初次成交价为首次交易农交所确认的成交价;权利人为其他投资者的,初次成交价为农民集体、农户和整治项目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协议价款。
(四)建设用地指标来源:指整理项目所在的县、乡(镇)、村、组。
(五)登记时间。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
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1.《建设用地指标初始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议;
3.整理项目验收合格证原件;
4.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整理项目合同原件;
5.投资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因使用而涉及权利人、面积等登记要素变化的,由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持有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
1.《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原件;
4.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凭证(持证准入的提供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说明;公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供建设用地指标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证书登记的面积全部使用后,需收回注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使用凭证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注销登记。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加盖"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登记专用章"。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第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记载面积可拆分使用。经合法登记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以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