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散装物品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城市环卫、绿化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违者责令清除,并处5元罚款。
十一、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污水,放任宠物便溺。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施造型等;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传单。违者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严禁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