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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36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和关键。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利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有利于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对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自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水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排放污水并已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依据滨政办字〔2007〕97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按0.90元/立方米征收;工业用水按1.00元/立方米征收;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按1.10元/立方米征收。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也要按上述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收部门(机构)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同级国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三)用水量的确定。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当如实向征收或代收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不分供水单位性质),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实际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自备水源用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或虽有取水计量设施(水表)但运转不正常的,应当安装或更换。取水计量设施(水表)需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鉴定合格,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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