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表)又不能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的用户,按其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也可采用核查其排水量对其用水量予以确认的方法。
三、明确征管责任,加强征管力度
(一)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面广量大,从实际出发,按照条块结合、以隶属关系和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责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落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代征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日常监督,根据年初征收计划,同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征收任务和奖惩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具体负责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落实。
市水利局负责市城区内自备水源单位(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西海水务公司、南海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落实。
市油区办协助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督促市城区油田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落实工作。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落实。
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严格规范征缴行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力度。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并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水利水资源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用户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上交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水利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其标准为按照实际缴入同级国库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支付。征收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的代征部门,按实际缴入库的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