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和完善公证投诉和复查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和复查案件的受理、登记、处理、送达等程序,做到不拖延时间、不推诿借故、不推脱责任,做到有误必改、有错必纠、有责必担。
13、建立和完善错证赔偿及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公证错误致使当事人损失的,必须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同时制定公证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明确过错责任的种类,区分不同过错的类型,明确不同的处理和处罚办法,防止相同性质的问题屡次发生。
14、建立和完善相关登记制度。包括设立投诉接待登记记录本、业务(政治)学习记录本、案件讨论记录本、收文发文登记本、支部活动记录本、公证处重大事项记录本等。
(四)进一步加强公证机构业务建设
1、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把公证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去布局。通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自身地位,改善自身形象,促进自身发展。
2、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切实发挥公证制度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积极介入,大胆实践,使公证业务不断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
3、努力提高开拓业务的能力。善于从实际出发,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主动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公证服务领域。
4、努力提高公证宣传的能力。综合运用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公证的职能作用,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更加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公证机构建设的步骤和安排
(一)查摆摸底阶段(2011年4月份)。全省各公证机构要对照上述公证机构建设的内容进行查漏补缺,找出本单位在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需要废除的及时废除,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需要补充的及时补充。
(二)计划安排阶段(2011年5月份)。省厅计划用两年时间使全省各公证机构达到上述目标。各地今年至少应完成一半公证机构的建设任务。各地要在对所属公证机构实际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上报今年公证机构建设工作安排意见,拟达标公证机构名称,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