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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滨政字[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2009年,市政府在对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任务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了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能任务,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2010年,市政府确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继续实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强化节能问责,深入推进节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性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节能决策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降低18.7%,完成进度的83.3%,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增长过快、节能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仍然影响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全市“十一五”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是必须完成的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降耗“双目标”责任考核,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滨政发明电〔2010〕2号)要求,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落实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市发展改革委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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