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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专利转化实施率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连续三年盈利。
  (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近三年内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
  (四)企业重点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及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各种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其他有关奖项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推荐,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扶持措施及管理

  第七条 凡被认定为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授予“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及专利实施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专利奖评选活动;优先推荐各类专利产品展示活动。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四)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从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与支持。
  第八条 被认定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二)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
  (三)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复核标准除符合第四条外,企业年申请专利5件以上(含5件),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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