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健全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省卫生厅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日。(省卫生厅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上网采购交易,阳光操作。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防止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后,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等违规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各县市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3)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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