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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1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办法》的内容实质,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实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办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利用税务网站、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办法》中规定的投诉范围、投诉方式等内容,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要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在受理、调查和处理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操作执行,在工作时间内要有专人接听电话,并制作相关文书和表格,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三、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协调配合
  按照《办法》要求,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等。没有设立纳税服务管理机构的县(区)局应指定相关科(室)及人员具体办理此项工作。
  对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税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商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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