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区县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年度投入统计范围,包括户用垃圾分类容器、公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建设、厨余垃圾收集电瓶车、其他垃圾收集电瓶车、厨余垃圾分类周转运输装备、其它垃圾分类周转运输装备等垃圾分类收集及分类运输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第六条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分配与各区县政府项目建设投入及验收考核情况挂钩,坚持“早启动、早完成、多补助;高标准、高投入、多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按“考核挂钩,比例补助,上限控制,年度递减”原则管理。
第八条 根据各区县政府年度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具体为:年度考核验收得分大于等于90分(A)的,补助系数为100%;低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B)的,补助系数为80%;低于80分大于等于70分(C)的,补助系数为70%;低于70分大于等于60分(D)的,补助系数为60%;低于60分(不达标)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根据各区县政府年度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补助标准按年度户均投资额40%比例确定,同时设定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
年度户均投资额,根据辖区内垃圾分类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总额除以完成的垃圾分类小区居民户数计算得出。
设定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鼓励区县政府早实施早见效,分年补助上限为:2010年至2011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400元/户;2012年至2013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350元/户;2014年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为300元/户。
超过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条 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年度内完成垃圾分类小区居民户数×本区县年度户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度户均投资额补助上限)×年度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补助系数。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