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水利普查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水利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权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预案,落实水利普查相关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
四、切实保障水利普查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的原则,将水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2011年度的水利普查经费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到位,坚决避免因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现象。要制订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五、强化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普查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办法,着力解决影响普查质量的各种问题,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确保水利普查数据全面准确。凡在普查范围内的各对象都要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普查所需资料,主动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检查督促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基层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倒排工作计划,抢时间、保进度。对限期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系统内的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省近期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水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