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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授第八批厦门市荣誉市民的通知

  ㈤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㈥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㈦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㈧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三、有关要求

  ㈠推荐单位一般为副厅级以上单位,并事先征求被推荐人意愿,在其本人书面表示愿意参评的情况下,才予以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酝酿统筹后,依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高标准、高质量地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㈡推荐单位要以被推荐人的良好社会声誉为基础,全面衡量被推荐人社会贡献、政治态度和敏感地区人士是否愿意接受等因素。

  ㈢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如因报送材料不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如实填报证明材料,并在推荐表相应栏中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同时附上以下推荐理由所涉及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1、受赠单位接受被推荐人捐赠资金和物品到位情况证明。

  2、被推荐人在厦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被推荐人在促进两岸交流、对外交往和为发展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引进人才、技术、设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使我市某一科技领域达到或超过全省先进水平的,或为我市制定城乡发展规划、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的,推荐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供翔实充足的文字资料。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公开报道荣誉市民或被推荐人的个人情况和投资、捐赠数据或向他们提出赞助、做祝贺广告、著书等要求;如确有需要,应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并报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附件:⒈第八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

  ⒉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第八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

  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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