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制革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基本情况调查表
2. 制革业职业危害防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制革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革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制革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制革和毛皮硝染企业(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为成品革和成品毛皮的企业,以下统称“制革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制革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对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制革企业建设项目中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达标验收。对于2010年前投产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三同时”验收的,须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评价。
第五条 制革企业引进项目应符合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的,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 制革企业应符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的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杜绝新增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严格限制投资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第七条 制革企业应严把原辅材料“进货关”,严禁使用未经检疫的原料皮,使用的化工原料应有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材料应有中文说明。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制革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制革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健康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告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制革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