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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不公等案件的监督。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五)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拒绝移交涉案款物或者隐匿、销毁证据以及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等问题。
  四、坚持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与打击职务犯罪并重。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把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把纠正违法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依法查办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五、拓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领域。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和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配合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开展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等审判活动和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对违反合法原则,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调解活动的监督;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对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或支持其行使诉权,挽回损失;依法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抗诉、调查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七、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配合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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