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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府办〔2010〕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救灾救济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和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200万元,各镇(街)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不少于20万元。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发生数据实列支,年终未使用的资金作预算收回处理。

  二、救助范围。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本市户籍人员。

  自然灾害是指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三、救助标准。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或伤残户籍人员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而致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详见附表);

  (三)因自然灾害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按照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分段自付金额+超过限额自费)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分担比例。上述救助所需资金,从市、镇(街)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市、镇(街)按5:5的比例分担。

  五、申请程序。发生自然灾害后,由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户籍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统计,经市、镇(街)民政部门作进一步核实审定,分别送市、镇(街)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救助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由镇(街)财政分局连同本级救助资金一起拨付给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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