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市场能力。凡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筑工程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超10亿元,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5亿元,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鼓励建筑安装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对企业所得税按实结算。
四、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一)加强银企合作。市、县(区)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外经证明和工程保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金融部门大力推进银企合作,每年举办1-2次推介及授信签约活动。银行可以采用项目贷款形式,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扩大社会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广泛吸纳社会自然人资本金。积极推动成立建筑业信用担保公司,专门服务建筑业企业,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搭建人才培养的社会化平台。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人事、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资助力度,每年为建筑企业新增80-100名地方高级工程师、200-300名中级工程师。建设、劳动、扶贫等部门要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转移培训计划,统筹考虑专项培训资金,各县(区)每年要安排不少于1万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其中取得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0名。市、县(区)财政每年拨付建筑民工上岗培训经费不少于50元/人。
(二)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举办1-2次人才招聘会;每年举办建筑业企业高管人员培训班,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开拓视野、开阔思路、提升素质的机会,培育我市建筑业的领军人物。引导建筑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一级企业每年必须引进和培养50名大专以上人员,二级企业每年必须引进和培养20名大(中)专以上人员。引进人员属于我市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市级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