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采取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渠道;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应急办(政府办)、公安消防及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装备适配、兼顾财力、保障有力”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测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工作经费以及有关补助经费,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设立专项科目,从2011年起正常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2010年度应急队伍筹建(装备添置)和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会有关部门测算后提出具体经费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确保应急队伍基地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
3.研究和落实相关应急保障政策。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及各应急队伍组建牵头部门和单位,立足实际,创新思路,积极探索,认真研究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保障措施;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政策,在本市内实行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轻微违规要免予处罚;要建立装备补偿机制,明确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4.不断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市、县(区)应急办(政府办)牵头,会本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建队、谁管理,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战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研究制订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管理、指挥、调用、协作的相关制度;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日常联系制度、值守应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健全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的工作机制。
5.加大应急队伍演练和培训力度。按照“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战边练、逐步提高”的原则,加强培训演练工作,通过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单队演练和联合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推动市、县(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选择高校、党校及相关培训机构作为应急队伍综合培训基地。建立常规培训制度,针对不同队伍、不同需求,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进行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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