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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73号 2010年8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水平,根据省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我市住房保障三年规划,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2010年市区低收入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月收入450元调整为600元,住房困难标准由现行的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调整为18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仍按10元补贴。以上调整自2010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高度关注民生的住房问题,以着力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为主线,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真正做到“住有所居”。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和安排所需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到位,及时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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