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优先供应无房户。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3年;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县)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4.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3年;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中低收入认定标准;
3.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住房困难标准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4.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城市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并交纳社会劳动保险;
3.家庭成员在市(县)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新就业人员还需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证书,且毕业不满五年。
第十七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2.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5.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组合租赁方案;
2.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三审两公示”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