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政办字〔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认真贯彻《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72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滨政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包括风力发电在内的项目投资建设。我市丰富的风能资源吸引了众多开发企业竞相进入,风电等新能源产业的投资热潮已经到来。根据市政府进一步搞好我市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切实做到有序开发、规范建设、科学发展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风场资源开发及风力发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风场资源开发须经市政府许可。科学开发利用风能资源,是我市建设高效生态经济的重要优势,也是有序发展风电产业链,促进能源产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客观要求。风电项目投资须依据风场资源开发规划并获得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投资前期工作,陆、海风场开发及风电项目布局规划须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风电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市风场开发、风电建设方面的发展规划、布局与实施办法,牵头做好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按有关规定搞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市国土、海洋、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市以下政府及部门不得确定风电开发商、签署风场开发协议、授予企业风场开发权及批复同意开展包括测风、可行性研究在内的前期工作。
  二、风电项目投资不再纳入地方招商引资考核范围。风场是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在可开发建设的规划风场空间内,必须充分考虑风电项目与其他产业项目布局的综合效益,必须坚持以资源营造财源、以风电投资带动产业延伸的投资比选原则。对仅投资风电项目或不当占用建设资源的,须向投资方收取必要的资源占用和项目配套补偿金。自今年始,风电投资项目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三、市以下政府或部门单方授权企业开发的风电项目要暂停推进相关工作,所签署的风电开发文件须上报市政府,授权市发改部门重新审定确认。北海新区总体规划颁布前,该区域内的风电项目一律停止受理、暂缓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