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三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