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或类似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测算提出,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购买限价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满三年;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的;
4、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有效需求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和公布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和销售对象标准。
(四)销售限价房的程序
1、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2、购房资格公示。
3、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
4、通知择房。
5、签订购房合同。
(五) 限价房的管理
1、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期满后出租(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限价房属有限产权,经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转为完成产权。
2、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市房产管理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以及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时限价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满5年的,应按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按照销售方案中确定的销售价格优先购买。
市房产管理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经市房产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存房作为一般商品住宅出售或自行处置。
五、时间、任务安排
市政府决定按照10月底启动限价房建设的目标,启动任务倒计时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责任,按照以下时间、任务要求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