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特征的病例后,应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立即将病例转至所在区县中心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排除诊断的病例,应立即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同时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传真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控中心,并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采集适宜标本。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并做好专家会诊意见等有关记录。
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级专家组进行会诊,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上报病人发病情况、区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区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病人有关情况上报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送样。
4、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必要时市疾控中心应开展现场补充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专家组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对于本市发现的年度首例病例标本,由市疾控中心及时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5、遇病人病情危急且不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时,二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可请市级专家组成员提前介入。
(三)病例报告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对本市新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还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疑似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暂参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的报告疾病类别应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2、实验室确诊病例
对于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当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条目下的“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病”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1)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报告单位应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医院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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