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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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