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档发〔2011〕38号)
各区县档案局:
《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渝文审〔2011〕38号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附件2:《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档案行政管辖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