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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所称“以下”、 “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基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档案数量5件以内,可以修复或弥补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档案数量5-10件,可以修复或弥补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档案10件以上;或损毁丢失档案数量虽少,但无法修复或弥补

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机关、企事业单位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损毁丢失档案数量5件以内,可以修复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机关、企事业单位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损毁丢失档案数量5-10件,可以修复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机关、企事业单位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损毁丢失档案10件以上,或损毁丢失档案数量虽少,但无法修复或弥补

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0件内,影响较小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10-50件,影响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数量50件以上、影响恶劣;对社会、单位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0件以内,影响不大

 

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0-100件,影响较大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100件以上,影响恶劣;对社会、单位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数量5件以内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数量5件以上

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机关、企事业单位涂改、伪造档案5件以内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机关、企事业单位涂改、伪造档案5件以上,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擅自交换、转让、出卖档案复制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出卖或转让的档案10件以内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出卖或转让的档案10-30件,且有一定影响

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出卖或转让的档案30件以上,且造成较大影响

单位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交换、转让、出卖的档案复制件20件以内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交换、转让、出卖的档案复制件20-60件,且造成一定影响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交换、转让、出卖的档案复制件60-100件,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擅自交换、转让、出卖的档案复制件100件以上,且影响恶劣

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倒卖或卖给、赠送外国人的档案5件以内

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倒卖或卖给、赠送外国人的档案5-10件,且造成一定影响

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倒卖或卖给、赠送外国人的档案10-30件,且造成较大影响

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倒卖或卖给、赠送外国人的档案30件以上,且造成恶劣影响

单位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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