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受理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表: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方向
| 实施说明
| 备注
|
基本要求
| 年龄情况
| 18-35周岁
| 15分
| 正
|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
36-40周岁
| 10分
| 正
|
41-45周岁
| 5分
|
|
46-50周岁
| 1分
| 正
|
身体状况
| 身体健康
| 1分
| 正
| 提供本人近六个月《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结论为合格。
|
居住情况
|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 1分
| 正
|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
就业情况
| 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当前正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
| 1分
| 正
|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系统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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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 未超生
| 1分
| 正
| 提供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守法情况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1分
| 正
| 提供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 100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享有同等待遇。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的可予以积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
|
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 90分
| 正
|
大学本科;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 80分
| 正
|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大专或高职;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60分
| 正
|
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职业资格
| 50分
| 正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40分
| 正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中技、中职或高中
| 20分
| 正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初中
| 5分
| 正
|
| 技能竞赛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5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15分;市级三等奖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 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两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正
|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正
|
外观设计专利
| 每获得1项积5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正
|
表彰荣誉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
|
居住情况
| 在深居住条件
|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 每满1年积1分,未设立抵押权或当前已注销抵押权的加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
在深居住时间
|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
参保情况
| 深圳市参保情况
|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正
|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奖励加分
|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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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户籍性质
| 广东省内农业户籍
| 2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户口本。
| 此两类加分合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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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类型
| 单位申办
| 5分
| 正
| 选择单位申办的,系统自动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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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不良诚信记录
|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 每条扣2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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