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落实并保障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经费。
发改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用药经济实惠。
经委要加强药品生产行业管理,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药品生产供应。
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区(县)创建活动以及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督促电台、电视台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的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单位规范经营;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货渠道不规范等问题。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创建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1年5月28日前完成)。
1.申报程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由其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初筛后,选定我市创建试点区(县),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数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均可申报,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创建情况可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2个试点区(县)。
3.申报材料:应包括试点区(县)的申请报告以及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申报时间: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材料应在5月28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遴选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创建试点区(县),并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创建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
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时间为两年半,具体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6月-2012年12月)
1.由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考核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