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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门要落实并保障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经费。

  发改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用药经济实惠。

  经委要加强药品生产行业管理,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药品生产供应。

  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示范区(县)创建活动以及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督促电台、电视台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的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单位规范经营;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货渠道不规范等问题。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创建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1年5月28日前完成)。

  1.申报程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由其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初筛后,选定我市创建试点区(县),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报数量: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均可申报,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创建情况可向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2个试点区(县)。

  3.申报材料:应包括试点区(县)的申请报告以及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4.申报时间: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材料应在5月28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遴选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创建试点区(县),并报自治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创建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

  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时间为两年半,具体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6月-2012年12月)

  1.由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乌鲁木齐市药品安全示范区(县)创建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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